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