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人数众多列原告:
1、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2、若当事人推选不出的,那么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