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类型包括一般从犯以及胁从犯。一般从犯是指自愿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 刑法 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怎样惩罚从犯 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在共同犯罪当中有具体的分类,而对于主犯、从犯这些其实也还有不同的种类。而对于从犯的类型,主要就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但不管对从犯有怎样的分类,其实在实际处罚的时候原则都是一样的,即应当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结合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见,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按单独犯罪论处。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