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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发布时间:2023-04-30 15:31:2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

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2、 拓展行政判决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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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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