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应遵守的规定:
1、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2、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3、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