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23 13:41:37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之间的区别包括有: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而包庇罪的行为可以在任何时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徇私枉法罪和伪证

一、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二、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关于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如下所示: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可以构成共犯;后者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后者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前者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后者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利。

循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徇 私 枉 法罪与包 庇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徇 私 枉 法 罪的主体,只能是司 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 庇罪 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2)犯罪手段不同。包 庇 罪通过作 假证明、帮助毁 灭罪 迹、隐 藏或毁 灭罪 证等手段,实现包 庇 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 庇;而徇 私 枉 法罪的包

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 庇 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 庇 罪的人实施包 庇 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 枉 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 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 弊 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

放在 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罪性质不同。徇 私 枉 法罪属于渎 职 罪,包 庇罪不具有渎 职 的性质。

(5)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 庇 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徇 私 枉 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

庇 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 庇 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什么构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温馨提示:
本文【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哪些区别】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