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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发布时间:2023-04-30 16:10:4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处罚程序中关于治安传唤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根据提供的《传唤证》内容,八十二条是公安局发《传唤证》的法律依据,与不接受传唤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于公安机关的传唤(书面传唤或者口头传唤)拒不执行的话,公安机关有权利进行拘传即强制传唤,并且有权利使用如手铐、警绳等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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