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管理部门送达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可以向作出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