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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新规9月1日

发布时间:2023-04-30 16:16:45

汽车报废新规增加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私家车取消了报废年限限制,改为行驶超过60万公里须报废。新规将对小、微型私家车的限制标准从使用时间变为实际使用里程。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

汽车报废新规9月1日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汽车报废新规9月1日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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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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