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一般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等,而合同诈骗罪违反了刑法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规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了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就还有效力,但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欺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则该合同无效,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对方信任,通过签订合同进一步骗取对方财物的,涉嫌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归于无效。从刑事上讲,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民事上讲,当事人应当承担因其过错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但现行的法律如此规定是否合理却值得商榷。因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试举一例加以说明,甲因农作物遭虫灾,急需一种农药,遂与乙签订合同购买农药。乙在收受了甲给付的贷款后逃匿,但很快被抓获。经查,乙虽有农药但根本无意发货,只想非法占有甲的贷款。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乙显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甲无法取得所需农药。为甲利益起见,应认定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甲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撤销权,如果甲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甲选择要求乙履行合同,也应予支持,即认定合同有效,乙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义务。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对欺诈而立之合同,没有认为是绝对无效,而认为也可撤销或变更。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也应作如是观。研究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对于区别合同诈骗与违约、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与违约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不论合同是作为犯罪的手段,还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存在是它们共同的前提。第二,都有不返还对方钱物的行为,第三,都有未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前两个共同点,笔者不持异议,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并不是合同诈骗与违约的共同点。通常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违约的区别有三:
一是看数额是否较大:
二是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看是否有生效合同的存在,显然,第三点区别也是不严谨的,正如上文所论,合同诈骗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尽管违约必须以有约为前提,但合同诈骗罪却不以合同无效为必要。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传统上认为有如下方面:第一,故意内容不同,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欺诈只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第二,合同效力是无效还是可撤销不同。第三,是否通过履行合同而实现不同。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和谋取不当利益,有时也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故意内容、行为手段都没有质的差别,合同诈骗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因而将其纳入刑法领域:如前文所说,合同效力问题也不应看作两者区别之标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条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