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先行登记保存期限

先行登记保存期限

发布时间:2023-04-30 16:37:24

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是七天。如果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进行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温馨提示:
本文【先行登记保存期限】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