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受领人如果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依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恶意受领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恶意受领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