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取证有以下注意事项: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