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提供犯罪线索给司法机关不算犯罪嫌疑人立功。只有犯罪分子本人提供线索帮助办案机关侦破案件的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家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不算 立功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认定 犯罪嫌疑人 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 羁押 后与 律师 、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八条0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亲属收集到一些犯罪信息后,由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检举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的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构成立功,要看检举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条件。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1.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是否有立功表现,需要有法院最终认定。
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