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不能由县法院作出,因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县法院一般是属于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