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构成要件如下:
1、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2、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3、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4、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