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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3-04-30 18:02:17

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有确认之诉,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变更之诉,即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重新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给付之诉,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要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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