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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4-30 18:11:35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的管辖权依法进行移交处理。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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