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扣押物品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