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进行申诉一般是不会对犯罪分子加罪或者加重量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二审中,为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上诉不加刑的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告人不服裁判,提议上诉,二审只能维持或者减轻,绝对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议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法律分析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在刑事诉讼中,一审被判有罪的人,有权继续上诉的。并且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九十、 将第一百九十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刑事案件终审后,申诉会不会有被加刑的风险?申诉人在申诉前常常会有这样的顾虑。申诉会不会加刑,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再审可否加刑。
再审可否加刑?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第三百八十六条有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譬如全国最大的“老鼠仓”马乐案,被告人马乐二审终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是2014年最高检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逻辑上讲是可以的,但是从来没听说过有这样的判例。
至于,被告人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否有可能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复查结论,并相应的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理论上讲是有这种可能的,毕竟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是全案复查。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何谓“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但不是绝对。正确适用“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必须结合案件的类型:
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是指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四类:
1、法院系统自行决定再审的,包括终审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显示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譬如刘涌涉黑案件,被告人刘涌在辽宁省高院二审中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最高法院决定提审,在再审中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2、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有罪却判无罪或者被告人量刑过轻,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显然是可以改判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3、被告人认为原审判决有罪错误或者量刑过重,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判例。
4、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这种情形要具体分析:
(1)如果检察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典型的案件是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李昌奎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2)如果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有罪错误或者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