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医疗纠纷调解新机制是,医调委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协同运作的基础上,依托于自身成立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认可纠纷调解行为、调解结果的保险产品,通过主动调解、专业鉴定、司法确认、诉调对接和保险索赔服务等环节,有机地融调解与保险理赔于一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