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形式有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是教育机构自身或者教育机构人员给学生造成了直接侵害;替代责任是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