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尸体检验时,受委托的鉴定机构要在30日内出具报告。超过三十日还没有出具报告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