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30 20:36:39

行政行为生效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能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行政行为的效力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以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义务。

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行为的效力】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