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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30 21:45:30

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不担责。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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