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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发布时间:2023-04-30 22:04:00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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