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海关不同意归类担保不服的,一般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