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犯罪来讲,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是比较多的,而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此时我国也将共同犯罪分为了不同的类型。那到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几种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醉学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分类标准是怎么样的的详细内容吧。
一、共同犯罪分类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可以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特点: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特点:①人数较多;②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③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二)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事先共犯: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
事中共犯(承继共犯):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四)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共同犯罪 的分类,从结构上来看,可分为两类。
1、任意共犯: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共同实施的情形。如 盗窃罪 ,一人可以实施,二人三人也可共同实施。
2、必要共同犯罪:由二人以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如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重婚罪 。 从作用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 从分工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 《 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是:
1、任意共同犯罪,以及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的共同犯罪,以及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复杂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共同犯罪;
4、特殊共同犯罪,以及一般共同犯罪。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犯的分类标准:国外 刑法 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 共同犯罪 人分为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1、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
(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
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二人以上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为: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3、其中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正犯又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