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