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的姓名权被侵犯时,受害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如果违法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