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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30 23:19:02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如下: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

1、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2、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3、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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