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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认以及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30 23:19:40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认的,可以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如果申请被驳回或结果是维持原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方仍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赔偿标准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所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费。致残或致死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认以及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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