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则为: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