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多为激情犯罪等。对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共同作案性,偶发性,野蛮性,反复性。
【法律分析】
共同作案性,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象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喜欢交际,乐于结群,一旦受坏人和外界不良因素引诱,在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情况下,作起案来胆大妄为。偶发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其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野蛮性,野蛮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的去行动。反复性,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青少年犯罪行为特征如下: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
您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
(一)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少年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几年14-16岁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少年犯从10岁、11岁就开始小偷小摸,到12岁-14岁就开始“小人做大案”了。
(二)从犯罪动机来看多为激情犯罪。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较少有预谋,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而突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容易发生以下犯罪:
一是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二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三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作案手法,讲哥们义气,呈霸英雄,无所顾忌,不计后果,肆意作案,以致发展到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但多为偶合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四)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在走访中了解到,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了智能化、成熟化和作案手段多样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五)从犯罪生活环境看,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流动人口子女也占有一定比例。这样的孩子往往在生话上过得不好,大人管不好或者根本就没有大人管教,以至导致孩子主控行为的任意性,犯罪的突发性。
青少年犯罪十大特征:
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
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
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
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
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
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
9、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10、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四方面做起: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经常学习法律知识。
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2、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有一位舒某某同学原是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另一中学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
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3、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特别是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不阅读一些黄色书刊、电影、电视 ,不玩游戏机,不吸毒、不随便结交不良朋友 ,不参与赌博,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小树长弯了不要紧,砍掉了就行了。一碗水弄脏了,不能喝了,不要紧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
中国有句古语说的好:“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
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遵纪守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在学校和家长的爱护下,在阳光雨露的丝润下、茁壮成长,用你们的聪明智慧和健康的体魄,演绎出,属于你们未来的,灿烂、辉煌、壮丽、多彩的人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广西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揭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特点:
犯罪呈现低龄化。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与以前相比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
团伙性。多数未成年人愿意与自己年龄相仿、性格类似的未成年人在一起形成“小团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性犯罪越来越多,有些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准备充分、手段老练、分工明确、组织周密,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
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遇事往往不加思考,导致激情犯罪。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经不起外界诱惑,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闲杂人员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