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表现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达到某种不合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