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寻衅滋事罪的判刑规定为:如果青少年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则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 寻衅滋事罪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 寻衅滋事罪量刑 情节有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法律分析: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成年人涉嫌寻事滋事罪的处理: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本罪不予刑事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有积极悔过、赔偿受害人等能减轻刑罚的情况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未成年寻衅滋事罪的判刑规定为,如果是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会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虽然犯寻衅滋事罪的大都判实刑,但他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如果他是初犯的话,有可能判缓刑。有在现场助威或者是望风等行为的都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取保候审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1-2] 寻衅滋事罪构成条件 寻衅滋事罪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