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对所受的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传递,不得扣压。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当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