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在初步核实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2、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3、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4、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