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侵犯他人姓名权不处罚,侵犯他人姓名权,要求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知情侵犯他人姓名权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知情,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