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公证的申诉途径包括:
1、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诉讼救济途径,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当庭质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