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履职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