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在坚持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同时限定只有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作为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减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