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主要有这些表现方式:
1、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3、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等。
一般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