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人偷东西的不会被判刑,因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十二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偷窃,一般不用负刑事责任,需要其监护人进行赔偿并进行严加看管,且只要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若盗窃行为盗窃的财产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那就会构成犯罪。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态度是从宽处理,但是针对具体的案情,比如说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那就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更多的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主要有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考虑小孩偷盗的钱财给社会危害性比社会上作案要小,且属于未成年人,在有罪的同时可以大幅度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需要对孩子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赔偿价格是根据对方的损失而定的。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拓展资料:【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二岁的未成年进行盗窃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受重伤或死亡,强奸、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毒品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偷窃处罚有两种情况:
1、如果儿童是年满16周岁的,已经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并会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会被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并会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会被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会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2、未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不满十四周岁偷东西,并不会有处罚,会让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孩子满十四周岁,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盗窃一般处最低五日、最高十日的拘留,可并处最高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处最低十日的拘留,可并处最高一千元的罚款。
张某,16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