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引发功能障碍,产生对受害人赔偿责任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