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获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犯罪 是否 承担刑事责任 ,是与其年龄、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不一定会判刑,如果判刑,应当判刑几年,也是与其年龄、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关。 未成年人犯罪 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减轻 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如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年满16周岁,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会
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
未成年犯罪除了教育还可以判刑吗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是要判刑的。 我国 刑法 对 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 监护人 严加管教。
2、 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 法规 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 (1)、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 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的,才负刑事责任, 绑架 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盗窃 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 刑罚 ,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未成年犯罪也是要判刑的,如果不是 刑事犯罪 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情节严重的,不但未成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做为监护人,一定要引导未成年人思想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
1、6岁外甥女一时糊涂帮母亲杀姨夫获刑4年
小李坐在被告席上,一副稚气未脱的学生模样;父亲老李坐在她身边,不时抹着眼泪。这一幕发生在3月4日上午的浙江台州温岭法院少年庭。小李1999年年底出生,河南人。她被控杀人,死者是她的姨父姚某。
去年8月28日早上,新河镇北闸村早锻炼的村民在路边发现姚某尸体。第二天,警方抓获几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是姚某的妻子尚某、姚某的小姨子尚某某(小李母亲)和小李。
根据指控,去年8月28日凌晨1时,姚某醉酒后回到暂住处,扬言要用汽油将小姨子尚某某等人烧死。妻子尚某对姚某积怨已久,便对尚某某提出勒死姚某的想法。
尚某某同意,找了一根绳子抓在手中,尚某将姚某按倒,姐妹俩用绳子勒住姚某的脖子。她们又喊来小李帮忙按住姚某的腿部。
庭审中,小李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时,眼睛通红,说着说着,她满脸泪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害人姚某对本案的引发存有一定的过错;小李犯罪时不满16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后,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4年。
小李父亲老李来法院时,身上还带着行李,他是连夜从河南老家赶来的。老李说,小李初中毕业后,和母亲从老家来到温岭,想找个活干。因没找到住处,所以借住在姨妈家,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
据知情人介绍,姚某十多年前出过车祸,头部受伤影响额叶。额叶是控制情绪的,从那时开始,姚某像换了一个人。尚某说,出车祸前,姚某是个顾家的人;车祸后,他不工作了,只知道喝酒,经常对她实施家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6岁外甥女一时糊涂 帮母亲杀姨夫获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