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确定为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项目在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