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需要赔偿患者方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由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所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系数为10%,按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居民年均生活费计算,从患者定残之日最高赔偿30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