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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13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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