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以下婚前保健服务:
1、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3、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